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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规范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
发布日期:2013-04-16  字号设置:【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参照保险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已于2013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
 
        《批复》指出,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的出现和操作密不可分,维权的商业化趋势,是知识产权诉讼中出现的一种突出现象。

商业维权三大特点:专业化、系列化和货币化

市中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介绍说,所谓商业维权,就是指以商业经营的手段进行维权,其有几个明显特点。首先是专业化,即原告多为集体管理组织或专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而这些代理机构往往委托给专业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进行具体诉讼,也有一些著作权人则直接把权利以固定价格打包卖给专业律师进行维权诉讼;其次是系列化,这样起诉时,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侵权企业或个人同时成为被告;第三是货币化,这实际上是商业维权的主要目的。

2011年至今,市中院共受理了571件著作权案,明显涉及商业维权共475件,比例高达83.19%。据法院统计,目前在我市起诉的商业维权案,主要目标为KTV经营场所。去年7月,北仑法院曾一次受理194起涉KTV著作权侵权系列案,起诉者为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4家KTV经营者成为被告,对方提出了39万余元的赔偿诉请。

此外,根据杭州等地商业维权诉讼出现的情况判断,大量播放背景音乐的商场、超市,很可能成为下一波商业维权的被诉对象,对此,经营者应有所防范。

商业维权盛行有市场基础

知识产权庭的法官认为,商业维权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性。一方面,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逐渐扩大,权利主体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与此同时,一般民众的知识产权意识仍欠缺,长期来习惯于无偿使用知识产权,这一现实为商业维权提供了广阔空间。另一方面,以著作权为代表的知识产权,传播方式多元,侵权行为分散,地域分布广泛,由于各种原因,权利人通常无力辗转各地开展旷日持久的维权行动,专业的维权代理机构因此产生。

此外,商业维权的模式利润空间较大,由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广泛存在,相关证据的获取较为容易,侵权事实明确,因此,大规模、批量式的诉讼成为可能,且能够给维权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商业维权的惟一风险来自于道德层面。因为,以商业经营方式展开的维权,在客观上成为了一种商业策略和牟利手段,这样的诉讼难免让被诉者心生不服。而且,为了获取利益,各种滥用权利、夸大权利主张以及陷阱取证钓鱼诉讼等有违法律与道德行为的情况因此产生,这显然已远离知识产权保护的初衷。此外,在实践中,商业维权案件往往涉及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的多个被告,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公众应改变吃免费午餐的习惯

商业维权行为虽然在道德层面引发争议,对诉讼本身大多符合法律要求,因此,作为法院只能依法判决,但在获得赔偿的数额上,真正的著作权权利人与代理机构还是有所区别的。知识产权庭的法官表示,针对知识产权维权商业化现象,相关行业协会、市场管理者应高度关注,提高市场主体的权利保护和侵权防范意识。而KTV经营者、商场、超市,以及普通民众,必须改变已经形成的吃免费午餐的习惯,尊重知识产权,尊重权利人的利益,以实际行动为知识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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