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社会公益 >> 商会法律援助
【法律服务护航民企复工复产——律所在行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纠纷实务操作小问答(一)
发布日期:2022-04-25  字号设置:【

疫情下相关融资纠纷案件是否可以协商解决?

融资纠纷案件中,确因疫情对债务人个人收入或企业营收造成较大影响导致无法按时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在相关案件中组织当事人协商,促使金融机构按照金融监管和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关于疫情防控的信贷政策和相关要求,适度调整信用卡、住房按揭贷款等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避免贷款加速到期或提前解除合同等“抽贷”“断贷”行为。

在特殊时期,更进一步倡导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纠纷。实践中,为响应上海市疫情防控相关工作,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2年4月8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受疫情影响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有关措施和4月提取还贷计划安排的通知》称,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员,2022年3月至4月期间不能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报送征信部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2年4月18日发布的《关于应对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维权服务措施的通知》称,职工可根据本人办理业务类型,在4月27日前自行在线变更调低月提取金额以免提取支付失败;对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住房公积金维权等事项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应程序的,可相应顺延或中止,疫情影响时间不计入规定时限。


金融机构如何避免构成“利用疫情实施不当金融产品营销行为”?

受疫情管控影响,金融产品的销售因难以开展大规模人员聚集性的现场路演、产品推介会等活动而受到阻碍。大量线下推介活动转为线上办理,但从政府监管部门出台的文件和司法裁判机关的裁判口径来看,金融机构的底线性合规要求并没有因疫情而改变,仍是监管的重点问题。

第一,金融机构仍需要注意特殊主体,如机构客户、首次办理的自然人投资者、高龄投资者;以及特殊业务,如非标准化资管产品,对特殊主体和特殊业务进行临柜办理,严格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适当性要求。第二,金融机构通过临柜、双向视频、见证等方式向普通投资者进行风险告知和投资者评估时应做好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第三,如有特殊情况必须非现场办理时应与投资者做出相关免责约定,在履行明确提示与告知说明义务时,全程取证,并在疫情管控结束后第一时间对缺失的程序进行补办。第四,严格把关金融产品宣传口径,不得利用疫情进行炒作及作为产品宣传噱头。

金融机构应当切实履行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主体责任,在机构内部建立多层级投诉处理机制,完善投诉处理程序,建立投诉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提高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质量和效率,接受社会监督。


债券发行人若以疫情为由进行抗辩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第一,履行通知义务。建议债券发行人及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如实披露受疫情影响的具体业务板块和受影响程度,以及合理评估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第二,通过商业手段最大限度地降低违约风险。如采取增信措施、提高还款能力、提出补充应对的商业计划等。

第三,提供疫情证明。如近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出具疫情事实性证明及近期商事认证工作安排的公告》,出口企业可根据该《公告》的指引,向上海市贸促会申请开具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相关事实性证明;此外,不可抗力也可通过公证证明,请公证处开具不可抗力公证书。


以上小问答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提供,供参考。


上海市河南三门峡商会 总部 上海闸北区永和路318弄11号楼 邮编:200072 联系电话:021-36534001 传真:021-3653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