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受新冠疫情影响,信托计划债务人迟延履约的,信托公司可否对因此导致的延期兑付主张免责?
答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因信托计划债务人迟延履约,导致信托计划没有足额的信托财产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信托公司不承担刚性兑付责任。
但是,信托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规定,及时向受益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债务人履约,维护信托财产和受益人利益。
法 条 链 接
《信托法》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公司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信托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一)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二)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三)信托计划的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私募股权基金对外投资时,被投资公司的大股东A上市公司同意向私募股权基金提供差额补足,但由于疫情影响,A上市公司暂时无法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可以先行签署相关交易文件并支付投资款,后续再取得A上市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除非取得全体投资者同意或者私募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取得A上市公司提供差额补足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披露文件,否则可能导致差额补足对上市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法释〔2020〕28 号)第九条:相对人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相对人主张担保合同对上市公司发生效力,并由上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冠疫情期间,金融机构是否可以疫情影响为由,提前收回贷款?
对于因新冠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可以向金融机构说明情况,要求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还款。
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 号):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印发《2022年上海信贷政策指引》: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担负起金融服务的社会责任,切实加强对抗疫医疗物资、居民生活物资生产供应企业和相关物流运输企业资金需求的保障力度。金融机构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压贷,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运行。
以上小问答由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提供,供参考。